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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河南省分行原副行長張有賦貪汙受賄一審獲刑14年

2022-04-15時事

中新經緯4月15日電 「山東高院」微訊號15日通報,2022年4月15日下午,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過遠端視訊系統,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張有賦貪汙、受賄案,以貪汙罪判處張有賦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張有賦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違法所得追繳後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查明:

一、貪汙罪。2013年,被告人張有賦夥同他人虛構貸款用途向工商銀行許昌分行申請貸款800萬元,並在工商銀行許昌分行認為貸款人無還款能力時,利用擔任工商銀行河南分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安排該行審批透過並放款。該筆貸款到期後未歸還,工商銀行許昌分行於2017年4月作為壞賬予以核銷。

二、受賄罪。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有賦在擔任工商銀行河南分行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委員、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貸款、人事調整、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共計1127.194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有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有賦犯數罪,應予並罰。張有賦受賄犯罪有坦白情節,貪汙犯罪系自首,積極退贓,違法所得已被全部追繳,並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綜合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於2021年3月30日和2021年8月20日通報,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張有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張有賦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的簡歷顯示,張有賦,男,漢族,1964年6月出生,河南南召人,大學本科學歷,經濟學學士,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工商銀行河南許昌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河南省分行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2011年5月任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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