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計畫,哪些可以不進行招標?註意什麽?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計畫包括: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計畫;
(二)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計畫;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計畫。前款所列計畫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計畫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計畫包括計畫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計畫;
(二)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計畫;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計畫。
前款所列計畫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計畫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更多招投標資訊請登入比地招標網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