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裝置、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制造業及部份服務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裝置加速折舊
全部制造業領域及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企業 1.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裝置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裝置制造業,電腦、通訊和其他電子裝置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4.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制造業及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GB/T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