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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23歲央企施工單位技術員被追刑?

2022-08-01科學

感性來說,惡心,就這還央企呢,你讓一個23歲的年輕人去制止分包違章作業,領導的澆築令都簽了,你不讓別人打灰,你看別人打不打你。

理性來說,去研究了一下事故調查報告。

23歲的技術員馮某遙,只是現場技術員,報告認為,他違反了【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那麽我們來看看這兩條到底是怎麽寫的。

可以看到,這兩條的責任主體都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人員,雖然現在一直在提安全生產「一崗雙責」,但是直接把現場技術員定義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顯然是有爭議的。

比如2014版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指出, 礦山、金屬冶煉、 建築施工 、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既然要專門設定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那麽在法理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肯定不同於現場技術員,那麽拿這2條安全員的法去定技術員馮某的罪肯定是不合適的。

我研究了一下14版的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條例,針對「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問題,基本只明確了安全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小馮這種技術員,只要他制定了完善的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並沒多少責任,除了罰款以外並沒有太嚴厲的處罰。所以為了更好安全生產推進一崗雙責,2021版安全生產法修訂時,專門完善了這一條,明確了對事故隱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021安全生產法修訂說明

但是因為該事故是21年3月發生的,而新安全生產法是同年9月才開始施行,因此事故調查仍參考的是14版本。可能調查組也確實找不到太好的法律依據,硬是找了兩條弱相關的。

報告裏提到,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有8人,包括4名死亡的工人,監理總監、計畫經理、現場負責的生產經理以及小馮。除了小馮有爭議外,計畫經理、生產經理和總監等關鍵崗位都罪責難逃,所以小馮不存在替他們頂鍋的可能,那麽小馮到底頂了誰的鍋呢。

A.一個是在明知樣版及支撐體系未驗收、不滿足安全條件的前提下,仍聯系班組進場作業,且作業時自己不去現場派小馮去的技術員,(按照施工單位的慣例,他很可能帶小馮的人)。

B.一個是前文提到的專職安全員,也是該計畫安全生產監管的最高領導(質安部長),違反的規定一個是發現隱患未督促整改(下發整改單等書面形式),第二個是未有效制止分包違章作業。

最後,報告上也看到一些有意思的內容。

1.個別領導未參加檢查,檢查記錄上卻有其簽名。這也提現出調查報告還是比較求真務實的,沒有遮掩。

2.相關安全監管部門針對「未辦施工授權」分別於2020年和2021年都下發了停工指令,你說形式主義吧,人家確實下指令了。你說不是形式主義吧,20年的指令都沒閉合,21年接著下。尤其是21年那次,3月12日下發停工通知,3月15日就發生事故。

3.zf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到底有沒有責任呢,我們看看安全生產法怎麽說的。

安全生產法(2014)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透過的
(二)發現 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然而最終處理結果是這樣的。

書面檢查,這不就是所謂的道歉嗎?道歉有用的話,要xx幹嘛啊